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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金融办)牌子。

  第三条 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红河州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综合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州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的建议;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拟定州对县市财政体制政策,完善鼓励企业、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全州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按规定负责办理涉及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州和州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统筹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州和州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承担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省对州的转移支付,制定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调整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划分州与各县市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职责。

  (四)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州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州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州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创新政府投融资管理,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匹配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州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制定红河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外债;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及偿还工作;代表州政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管理全州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州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发布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预算绩效报告。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财政监督,推进内控制度建设,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财政监督体系。

  (十三)负责制定财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推进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质量提升,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层党建基础,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全州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或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五)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州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对全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按照国家、省、州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十六)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措施;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省、州关于发展金融业的部署要求;组织拟定全州地方金融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与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九)负责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组织协调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政府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二十)负责州人民政府与中央驻州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支持在州内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引导和鼓励在州内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协调推进企业直接融资、企业上市有关工作,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牵头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金融招商、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和奖励工作。

  (二十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组织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承担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案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建立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协调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二十二)负责在中央监管部门统一规则下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和标准;指导县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对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州人民政府授权配合做好州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全州地方金融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二十五)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等执收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州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内设机构

  州财政局设下列33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办公室、综合与研究科(州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法规科、税政科、预算科、债务管理科(州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管理科、体制管理科、国库科、国库支付科、经济建设科、行政科、政法科、科教文化科、社会保障科、资源环境科、农业农村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金融科、对外合作科、政府采购管理科、会计科、财政监督科、财源建设科、国有企业资本管理运营科、国有企业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科、国有企业党群科、国有企业管理考核科、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科、金融监管科、金融合作科、金融稳定科、人事教育科。

  三、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蒙自市凤凰路8号红河州财政局

  单位负责人:陈代波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873-37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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