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7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统计局
- 文号: 红室字〔2019〕45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统计局机关职能与机构设置
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统计局(以下简称州统计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州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并管理全州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
(二)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改革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州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研发、人口、创新、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情民意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州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县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研发、创新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归口管理驻州中央、省属单位及州级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州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九)建立并管理全州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全州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协助管理县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并管理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级、州级财政提供下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
(十一)收集、整理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交流合作项目,开展统计工作方面的资料交换。
(十二)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州统计局设下列9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督查等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承担机关事务性管理工作;负责调配车辆,管理各项资金,为普查、调查和各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负责文件、资料准备,并及时发布信息;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人员信息库维护工作;承担协助管理县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系统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老干部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科。负责对全州经济、社会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定期发布统计信息,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等综合性统计资料;归口管理驻州中央、省属单位及州级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组织实施全州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负责组织非公经济增加值的测算和上报;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报告;负责全州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全州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测算;承担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的协调、数据收集、监测结果的抽查和复核工作;对全州县域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全州县域经济发展监测评价体系。
(三)服务业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州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服务业企业和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全州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检查监督、监审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业统计科。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州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工业调查统计数据,提供相关统计分析资料;对有关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利用工业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咨询;组织和指导全州工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定期监测通报,并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参与周期性的经济普查工作。
(五)能源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州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州能源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对有关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州用能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与预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基层能源统计工作。
(六)投资贸易统计科。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建筑业统计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指导县市做好专业统计工作;监测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业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经济活动运行情况,适时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州委、州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社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州劳动工资统计、研发统计、创新调查、文化产业数据库维护、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人口抽样调查、人力资源调查等工作;负责劳动工资联合审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信息技术科。负责统计系统的网络管理,保证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转;完善统计系统网站,做好信息数据的维护、安全保密及日常更新工作;负责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及使用;负责大型普查数据处理、设备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市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全州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九)法规与设计管理科。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宣传、普及工作,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维护和管理行政区划代码;研究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方法;承担“放管服”改革政策法律把关、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州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州统计局负责管理州统计局普查中心、州统计执法监察支队、州地方统计调查队、州经济监测研究中心(州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州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其他情况
(一)办公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8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00—11:30,下午2:00—5:30。
(三)联系方式:0873-3730426,0873-3730425(传真)。
(四)单位负责人:王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