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州林业和草原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州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保护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保护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审核和报批,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红河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报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州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合理利用政策和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国家和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州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国家、省、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州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州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州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12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宣传、信息、信访、档案、政务督查、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办和处理局党组的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房产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起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政策法律把关、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与退耕还林科。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规划、意见,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及林业科技、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的协调、实施、资金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意见,编制、监督和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与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
(五)草原管理科。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红河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报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与湿地管理科。指导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与规划;监督管理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指导管理;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八)林业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九)天然林与公益林管理科。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以及补植、抚育等项目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森林和草原防火科。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科。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省级和州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抓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党群工作。
第五条 将州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州林业和草原局。
第六条 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的州野生动植物保护暨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州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州芷村国有林场、州石岩寨国有林场、州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所(州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站)、州林业双中心、州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队(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州林业工作站(州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州木材检查总站(州林政稽查大队)、州国有林场管理站、州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林火监测中心、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机关、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科研所,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其他情况
单位负责人:杨云鸿
办公地址:蒙自市红河大道与天竺路交叉口东南侧
办公时间:08: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873-373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