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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06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5-12
- 时效性: 有效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2026)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红河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通报一批红河州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某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28日,红河州蒙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云南涉案食品经营主体名单”的过程中发现,线下食品经营主体《蒙自某小吃摊》(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者:李某,在某平台上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当事商家受利益驱使,忽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从事无证餐饮服务活动,对食品安全无敬畏之心,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达到了“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有效震慑了使用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7日,红河州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的经营者中发现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干巴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干巴菌12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3.罚款人民币6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将昆明官渡区某餐饮店加工制作的干巴菌伪造标签张贴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有效惩处了违法违规行为,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26日,红河州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收到举报,反映位于开远市某餐饮店(经营者:桂某某)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售卖“三文鱼”。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属实。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6月11日起与某平台合作销售生食类食品,至2025年11月2日被查获时,共计销售30单,销售额1890.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许可事项变化需申请变更的规定。红河州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整改达标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90.8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890.8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网络餐饮平台在监管方面的薄弱点通过该平台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侵害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及当事人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法实施减轻处罚,达到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