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07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5-29
- 时效性: 有效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期(2026)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红河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通报红河州辖区内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某烤鸭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线下食品经营主体“蒙自市某烤鸭店”(营业执照名称)的经营者李某在某某平台上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某烤鸭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并及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对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核存在流于形式的漏洞,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破坏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本案的办理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商家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达到了有力震慑使用伪造许可证件违法行为、净化网络餐饮服务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效果。
二、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某小吃服务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6日,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经营者时发现,某小吃服务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调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执法有据、裁量得当,既立足违法情节作出精准惩戒,又警示同类经营者规范经营。
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8日,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中发现,个旧市金花南路某饮品店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市场监管局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在日常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有效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忽视了消费者的健康权,本案的办理秉承“依法监管、惩教结合”的原则,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保障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