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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16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全州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中秋”“国庆”假期临近,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州两节期间市场行为向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宾馆酒店民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公示,不得在事后收取标价之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景区景点要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严格执行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虚高标价、虚假优惠折价、模糊标价等诱导消费者消费。

六、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要做好价费公示工作,严禁变相涨价。

七、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成员单位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着力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质优价美的商品和服务,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广大消费者选购月饼、茶叶等节日特色商品时,应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警惕“高档礼盒”等概念产品,选择简单适度包装的节日特色商品。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若发生纠纷无法解决,请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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