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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索引号: zscjdglj/2025-0015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红河东盛农业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红河东盛农业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公告公示栏)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罚告〔2025〕11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罚告〔2025〕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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