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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索引号: zscjdglj/2025-0008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数量检查频次/频次上限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合并或者联合建议备注
1州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抽查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随机抽查经营企业12家和9家使用单位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6月—9月

2州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各类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100户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含飞行检查
3州市场监管局对食盐生产活动的检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食盐生产者10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州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50户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州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食品生产者8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6州市场监管局对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食盐生产、经营者10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7州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2025年监管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并食品生产检查实施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8州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州市场监管局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州内100%;“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80%1次/年现场检查5月1日-11月30日
“两区”内的行政检查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
10州市场监管局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州内加油站;“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加油站州内50户;“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100%1次/年现场检查5月1日-11月30日。
“两区”内的行政检查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
11州市场监管局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和药品使用单位20户1次/年现场检查5月1日-12月31日。

12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七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5户1次/年现场检查5月1日-12月31日。

13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材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四条药材进口单位3户1次/年现场检查5月1日-12月31日。

14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化妆品经营者20户1次/年现场检查5月1日-12月31日。

15州市场监管局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1.《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2.《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随机抽查工业产品生产销售10%左右企业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16州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0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17州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单位2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18州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州许可单位数量的2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9州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州市场监管局对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D2.9充装单位100%1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1州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0家次1次/年现场检查5月-12月

22州市场监管局对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自愿性获证组织30家次1次/年现场检查5月-12月

23州市场监管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CCC认证获证组织、市场销售主体30家次1次/年现场检查5月-12月

24州市场监管局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CCC产品符合性声明企业5家次1次/年现场检查5月-12月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 “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 “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 “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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