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比例/数量 |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 |
1 | 州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抽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 随机抽查经营企业12家和9家使用单位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6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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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各类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 100户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含飞行检查 |
3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盐生产活动的检查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食盐生产者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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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食品生产者 | 50户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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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食品生产者 | 8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
6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食盐生产、经营者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
7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 | 2025年监管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合并食品生产检查实施 |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
8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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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州市场监管局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 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 | 州内100%;“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8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日-11月30日 |
| “两区”内的行政检查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 |
10 | 州市场监管局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 州内加油站;“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加油站 | 州内50户;“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日-11月30日。 |
| “两区”内的行政检查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 |
11 | 州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 |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和药品使用单位 | 20户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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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七十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 5户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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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材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四条 | 药材进口单位 | 3户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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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化妆品经营者 | 20户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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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 1.《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2.《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随机抽查工业产品生产销售10%左右企业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
16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
17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两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单位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此项仅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行政检查。 |
18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州许可单位数量的2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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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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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D2.9 | 充装单位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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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30家次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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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自愿性获证组织 | 30家次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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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州市场监管局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 CCC认证获证组织、市场销售主体 | 30家次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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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州市场监管局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 CCC产品符合性声明企业 | 5家次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5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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