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 索引号: zscjdglj/2025-0008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价格行为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六条、第七条;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5.《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 | 对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 州、县(市) | |
3 | 涉投诉举报事项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 | 对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合同行为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6 | 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 | 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 | 对申请核发、变更、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查 | 申请核发、变更、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8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的核查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9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1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11 |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12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13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备案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14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 州、县(市) | |
15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 州、县(市) | |
16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条;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 州、县(市) | |
17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 州、县(市) | |
18 | 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 州、县(市) | |
19 | 对涉嫌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包括奥利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 | 各类经营主体 |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第十三条;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 州、县(市) | |
20 | 对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低风险等级食品) |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A级、B级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级 | |
21 | 对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 | 各类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2 | 对食盐生产活动的检查 | 食盐生产者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3 | 对特殊食品生产活动的检查 | 特殊食品生产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4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检查 | 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2.《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5 | 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实施监测检查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6 | 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检查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总局令72号)第二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7 | 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监测检查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8 | 对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29 | 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监测检查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0 |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25修订)第五条、第八条;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2025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1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第八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2 | 对备案事项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3 | 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五条、第八条;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州、县(市) | |
34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检查 | 各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5 | 对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6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查 | 1.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八条;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第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7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8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四条、第十八条;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39 | 对能源计量的检查 | 企业 、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3.《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0 | 对能效标识、水效标识计量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八条;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1 | 对注册计量师的检查 | 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及执业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十六条;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5.《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6.《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2 | 对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监督检查和型式批准的检查 | 1.标准研究和生产机构;2.制造修理销售机构;3.企业 、事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4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5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1.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2.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市场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6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市场销售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7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或市场销售的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有机认证产品获证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8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CCC产品符合性声明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49 | 对认证活动的检查 | 认证获证组织、生产或流通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0 | 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的监督检查 |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1 | 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2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药品使用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3 | 对疫苗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 | 疫苗配送企业 |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七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5 | 对药材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药材进口单位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四条、 |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州级 | |
56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经营者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7 | 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58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 州、县(市) | |
59 | 对直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1.《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 州、县(市) | |
60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检查 | 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 州、县(市) | |
61 | 对餐饮服务活动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6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 州、县(市) | |
63 | 对标准制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 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州、县(市) | |
64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检查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65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的检查 | 社会团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66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67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市) | |
6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6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条;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4..《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0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1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检查 | 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2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的检查 | 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第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3 | 对产品质量的检查 | 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4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3.《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5 | 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条;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6 | 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7 | 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 、第十八条;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8 | 对食品销售活动的检查 | 食品销售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
79 |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各类学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州、县(市)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