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 索引号: zscjdglj/2024-0014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全州各相关经营者:
202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消费需求集中释放,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备受关注。为保障元旦、春节假日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合理制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零售药品价格,不得实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价格欺诈和散布涨价谣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费用或价外加价。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场所内经营者,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五、令行禁止,确保不触底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商场、农贸市场、超市、酒店宾馆、餐饮饭店、旅游景区景点、交通物流公司、零售药店、家政服务公司等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和举报。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