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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14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11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措施指导目录(2026版)

附件

序号政策措施简述文件依据有效期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政策类别
1积极推动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活动,提升金融服务直达性、可得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6〕44号)2026年12月31日云南金融监管局(0871-64620054)金融支持类
2引导保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增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6〕44号)2026年12月31日云南金融监管局(0871-64620054)金融支持类
3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一是对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上年度按规定开展的新增的在保期内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比例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4%的担保费补贴。二是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上年度按规定开展的新增的在保期内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和认证、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5%的担保费补贴。三是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业务转型过渡期,对上年度符合要求的在保期内单户5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在核定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补贴。四是省级财政每年按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1000万元(含)以下且担保费率1.5%以下支小支农直保业务规模的0.5%安排预算,根据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工作考核评级结果,分档对各州(市)进行以奖代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5〕4号)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0871—63957256)金融支持类
4对于经办银行2026年向服务业经营主体新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使用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期限进行贴息)。《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6〕10号)2026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0871—63957256)金融支持类
5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期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6〕10号)2026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0871—63957256)金融支持类
6根据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同发展时期的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特点,提供个人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按照现行一年期LPR(市场基准利率)±20BP范围的优惠利率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岭创业贷”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13号)长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852)金融支持类
72026年1月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打通使用;1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降低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激励力度,引导其加大对涉农领域、小微和民营企业的贷款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26〕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26〕9号)长期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0871-63212073)金融支持类
8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长期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0871-63212073)金融支持类
9为扩大服务消费供给、提振服务消费需求,人民银行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激励引导全国性银行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与养老领域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支持范围包含“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旅游及相关产业”“健康产业”“养老产业”等相关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94号)2025年5月9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0871-63212083)金融支持类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3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4重点群体(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6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长期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长期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长期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1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长期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2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长期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21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0871-63129063)税费优惠类
22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2.5万(含本级数)-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4〕1号)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0871—63957201)税费优惠类
23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14号)2025年1月1日至 2027年 12月31日省财政厅(0871—63957201)税费优惠类
2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长期省财政厅(0871-63957201)税费优惠类
25对首次创业(在云南省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且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创业云南”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云人社函〔2024〕184号)长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852)综合类
26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等指导服务。《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培函〔2020〕58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长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737)综合类
27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中视同中小企业,同等享受文件规定的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长期省财政厅(0871—63956101)综合类
28推进反垄断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秩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综合类
29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要素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帮扶,深入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行动和质量技术帮扶活动,强化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提高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能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综合类
30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综合类
31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标准,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3型和“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开展分类培育和梯次帮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综合类
32依托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和承训机构,对军创经营主体开展分型分类创业孵化服务。落实税收金融优待,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加强创业指导,助力军创经营主体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办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和军创成果交流活动,积极选树创业典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9号)长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0871-63649157)综合类
33根据退役军人创业意愿以及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退役军人(借款人)在部队服役年限、军衔及立功受奖情况予以授信优待。提供个人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按照现行一年期LPR(市场基准利率)-20BP至-50BP范围的优惠利率执行。授信期限最长3至10年。“云岭军创贷”专项贷款在省融信服平台“就业创业”专区内设立专项服务,提供统一办理入口。《云南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数据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的通知》(云金发〔2025〕4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6部门关于开展“云岭军创贷”专项贷款的通告》(2025第1号)长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0871-63649157)金融支持类
34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线咨询、留言咨询、电话咨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出具相应法律咨询意见书。为企业提供合同文书模板及代拟服务,提供在线预约律师法律培训,查找并委托律师参与非诉讼类活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行业典型案例等查询服务。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推广使用云南省民营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通知(云司函〔2021〕175号)长期省司法厅(0871—64189036)综合类
35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淘宝”作用,延伸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加强企业法律服务常态化机制,搭建线上、线下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采用智能化服务+人工服务的方式,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元化法律需求。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共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的通知(云司通〔2023〕76号)长期省司法厅(0871—64189036)、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综合类
36发挥“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品牌优势和独特资源禀赋,聚焦旅居、文旅、健康、数字、银发等重点领域,推动服务消费与产业融合、区域协调、对外开放协同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结构优化、业态创新的服务消费体系,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云南省扩大服务消费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实施方案3年省商务厅(0871-63135093)综合类
37省个私协会开展并指导全省各级个私协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持续发展阶段提供创新与发展、融资与合作、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供免费创业指导。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三年行动方案3年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0871-63603633)综合类
38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28号)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759)稳岗就业类
39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期限五年省财政厅(0871—6395725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852)稳岗就业类
40支持经营者直接变更。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政务服务类
41便利“个转企”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变更方式登记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保持前后登记档案的延续性。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政务服务类
42深化合同行政监管。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推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经营者、消费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经营者规范合同行为,防范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导经营者主动公示合同格式条款,接受社会监督。联合消费者协会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公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同意识。强化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政务服务类
43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在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持续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蓬勃发展。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党建促发展、发展强党建”工作格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长期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政务服务类
44“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填报的银行开户申请信息实时推送至“云南省银企账户预约系统”和企业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云南省银企账户预约系统”,由“一窗通”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180号)长期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0871-63212297)政务服务类
45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消费,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经营水平。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省商务厅(0871-63210036)促消费类
46通过商旅文体融合、消费券驱动、电商平台赋能,组织各州市聚焦零售、住宿、餐饮、汽车、电商等核心消费场景发放“彩云系列消费券”,创新构建“政策精准滴灌+场景在地活化+产业消费共振”的消费券发放模式,“政策+活动+主体+产业带”帮助商贸经营主体引流促销,激发全省消费潜力。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彩云美物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彩云美宿消费券和美食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汽车 汽车下乡 二手汽车 摩托车4个彩云消费券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彩云电商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省商务厅(0871-63102515、0871-63101936、0871-63210024)促消费类
47组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加公益爱心活动进社区进机关、一刻钟进商圈,为个体工商户拓宽销售渠道提供支持。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促消费公益活动计划3年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0871-63603633)促消费类
48云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贷款贴息政策有效期内且入库后新增的经营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5%的贴息补助,每户对象每年可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云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5〕2号)和《2026年云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6〕4号)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6131)金融支持类
49创新金融服务。推广“旅居贷”“云驿贷”“七彩民宿贷”等普惠金融产品,加大对文旅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面向游客发行“旅居云南”等文旅主题银联卡和“旅游e贷”等消费金融产品,优化消费分期、利息优惠等措施。创新金融措施,以更大力度倾斜支持旅游景区强基焕新、文旅产业升级。支持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组建旅游高质量发展基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17号)长期省文化和旅游厅金融支持类
50强化就业创业金融支持,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推行“云岭创业贷”,个人创业、企业法人分别可申请最高50万元—500万元信用贷款、1000万元—3000万元抵押担保贷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就业支持计划15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24号)长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852)稳岗就业类
51贯彻落实《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2.0版)》,引导资金、项目、金融、人才等资源要素向优势民营企业聚集,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围绕农业延链补链强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举办农村创业大赛预选赛,推介优秀农村创业项目与人才,促进民营经济人才培养。利用好厅局长坐诊、“六上企业”走访服务等开展座谈、走访,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为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发〔2023〕12号)长期省农业农村厅(0871-65749808)综合类
52实施“创业云南”建设行动。打造“七彩云南福地”品牌,推广普洱“创业之城”特色模式,塑造“一市一品牌,一县一特色”创业品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场地、税收等政策扶持。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效应,鼓励支持“归雁”返乡创业。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者,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评价认定为创业小镇、街区、社区、村落的,给予30万元—200万元补助资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就业支持计划15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24号)长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792)稳岗就业类
53实施技能提升培训行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聚焦岗位挖潜扩容的重点方向,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机制,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实施高原特色农业、中药材、文旅、养老服务、绿色能源、劳动密集型等产业技能提升培训专项行动,促进产业增值、企业增效、群众增收。每年组织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就业支持计划15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24号)长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737)稳岗就业类
54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737)稳岗就业类
55创业者参加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证书,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6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17号)2026年5月28日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7195852)稳岗就业类
56进一步建强军创导师队伍,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提供创业指导帮助。充分用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开展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促进有参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愿培尽培。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组织实施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组织开展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落实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退役军人开展SIYB以及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军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2026年3月10日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0871-63649157)稳岗就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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