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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zscjdglj/2025-0009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云南省16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商投资登记便利化水平,现将云南省16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云南省16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6日

云南省16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长期以来外国投资者在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而耗费大量时间和物力人力成本问题,提升外资企业在云南省的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16州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于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所有登记、备案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材料提交规范要求所需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五条 对于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在云南省16州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注: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公证文书之日起计算),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云南省16州市中其他任一个州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应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标注“仅限于在(某地区某公司)登记注册使用”,并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第六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云南省16州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如涉及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互认州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配合提供查档申请材料及档案查询记录。

第七条 互认州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加强宣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便利举措,在企业咨询办理时,指导企业办理主体资格公证时注意限制性条款内容,如果在公证书上注明限制使用区域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且不包含互认州市,则不予互认。

第八条 参与试点州市的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要相互支持,在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电话联系核实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及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真实性。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

附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

附件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

兹证明(外国投资者名称)       已在我市投资         (企业名称),本登记机关已收取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编号为: 该主体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公证文书之日起计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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