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17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为持续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深化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第一期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蒙自市某杀鸡店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蒙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将蒙自市某杀鸡店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蒙自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其实施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坚持“刑事不起诉不免除行政责任”,司法、行政双向衔接联动,通过案件查处,震慑辖区活禽屠宰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肉品消费安全。
案例二:弥勒市某小吃服务店经营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弥勒市某小吃服务店平台销售蟹肉棒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铺销售的蟹肉棒是模拟蟹足棒制作的,调取产品配料等证据后,配料表中没有蟹肉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属于网络餐饮肉制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商家将鱼糜基模拟蟹足棒标注为蟹肉棒对外售卖,容易误导消费者。该案查处对线上餐饮平台食品标注形成示范,提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注食品原料信息,不得利用商品名称误导消费者,维护网络餐饮消费公平。
案例三:屏边县某奶茶店使用非食品物质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屏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屏边县某奶茶店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卤水、卤制鸭脚、鸡爪等肉制品的卤料包中疑似含有非食用物质。经送法定检测机构对其卤料包进行检验,确认该卤料包中含有药品——槟榔。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未被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药品等非食用物质严禁用于食品加工,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食品添加剂也必须合规使用,否则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望各生产经营者摒弃逐利短视心态,严格依规使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坚决杜绝非法添加行为,守住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案例四:红河县某小吃店销售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红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县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售卖的菜品名称标注为“牛肉丸”,实际使用的原料为撒尿牛肉风味丸,配料主要为鸡肉、鸭肉,牛肉占比低,菜单、宣传页面未如实公示食材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聚焦线下小微餐饮食材名称虚假误导的常见问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初次违法、主动纠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小微经营主体,以教育纠偏为主,督促餐饮经营者规范菜品命名,真实反映食材构成,具有基层小微餐饮监管示范参考价值。
案例五:泸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介绍:泸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泸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牛肉制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与实际生产者不符,且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计算错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作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清晰、真实、合规的标识,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标注产品信息,做到内容真实、标识规范,切实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又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有效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