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审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6-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5〕36号),设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部门、单位和个人涉及管理、分配、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的职责。
(二)增加对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的存储、分析和保密的审计职责。
(三)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四)加强负责组织审计力量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部署或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的审计职责。
(五)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的规定,需要取消、下放、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州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红河州人民政府州长提出年度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红河州人民政府委托向红河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州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州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州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4.州级投资和以州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州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红河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州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州级政府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红河州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红河州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州管干部及依法属于红河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州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州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红河州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州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红河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红河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红河州审计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财务、会务、宣传、新闻发布、信息、统计、保密、信访、档案、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承担机关有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担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工作;承担举报受理工作;协调红河州审计计算机技术中心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保障、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
(三)法规科
承担审计业务、经济等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等工作,指导县(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中央、省、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州属国有金融机构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州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州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政法审计科
组织州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汇总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州级部门和州级政法部门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级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级投资和以州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的监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红河州投资审计中心工作。
(八)事业企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州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对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州属国有企业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州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社会保障、救灾救济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红河州人民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负责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依法属于红河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和内外联系协调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负责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红河州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红河州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红河州审计局的意见。红河州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党委加强对县(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负责管理红河州投资审计中心、红河州审计计算机技术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