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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索引号: hhzyjglj/2026-0008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1-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非煤矿山2026年州级行政处罚(已结案)案件公示

(2026年11月)

为切实抓好红河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州2026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案件(典型案例)公示

2026年7月16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对红河州云锡矿业大塔冲尾矿库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条:现场建有从坝顶通往排洪系统的应急道路,但不符合“头顶库”应急道路不应设置在尾矿坝坝坡上的要求,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尾矿库部分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2026年7月28日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屯选矿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自查发现但消除不彻底、整改未到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虽已牵头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落实、督办,但由于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尾矿库安全规程》的理解和解读存在偏差,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存在纰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涉及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屯选矿厂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屯选矿厂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李XX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处罚案件(典型案例)公示

2026年7月6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向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移交了其在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以下简称“老厂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老厂分公司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件。执法检查期间,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与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在老厂分公司现场共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塘子凹矿段高峰山生产区1#矿体采用有底柱分段空场法开采,设计盘区宽度36米,但实际开采盘区宽度为50米至80米,未按设计留设矿柱,也未进行矿柱生产条件检查,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二)塘子凹矿段主要生产区域为高峰山生产区1#矿体1650米中段生产区,该区域内暂不利用的坑道及老坑道大部分采用栅栏式封闭,造成采区通风不畅,工作面风量、风速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竹叶山矿段1560米中段19-5-1工作面同样存在风量、风速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满足生产需求的问题,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2026年7月9日,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矿山建设过程中老厂分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厂分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导致未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罗XX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间接导致公司产生重大事故隐患,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郑XX,作为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三同时”直接负责人,对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隐患,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涉及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共处罚款人民币拾柒万元整(¥170000.0)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总经理罗XX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郑XX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6年7月6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向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移交了其在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老厂分公司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件。执法检查期间,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与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期间发现承揽老厂分公司井下采掘工程的云南千群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其老厂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云南千群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老厂分公司井下采掘工程,其老厂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千群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老厂项目部部长杨XX,其对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问题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涉及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云南千群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云南千群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老厂项目部部长杨XX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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