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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4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能信息

  一、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红河州中医药管理局、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局、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和红河州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健康政策,拟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州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拟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六)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八)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一)配合推进红河州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

  (十二)负责州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管理红河州计划生育协会。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红河行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疗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建设面向东南亚卫生健康辐射中心。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定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有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州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州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州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州委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委机关行政工作的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考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科。拟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加强卫生人才整体性资源开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服务工作;负责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健康产业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牵头组织红河州大健康产业、健康服务业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大健康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协调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有关工作;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拟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州级卫生健康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培训、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全州卫生健康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等项目管理、监督工作。

  (四)综合监督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一部手机游云南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法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统一管理行政审批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推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

  (六)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办。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传染病防控科)。拟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拟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地方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和急救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开展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平安医院建设、医疗纠纷处置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科。拟定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推进乡村医生有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负责健康扶贫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工作,并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统筹协调、承担全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州级专项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管理卫生应急队伍,承担组织国家派遣的国际援外和州外卫生应急任务;负责督促指导行业消防安保、安全生产、反恐等相关工作。

  (十一)宣传科教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协调实施卫生健康人员队伍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东南亚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药政管理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定全州药物政策措施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开展药事管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全州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协助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开展营养健康餐厅、营养健康食堂创建,组织开展营养健康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推进健康红河合理膳食行动。

  (十三)妇幼健康科。拟定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职业健康科。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六)中医药管理科。拟定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工作;参与拟定中医药医改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开展中医药师承等人才教育培养工作,承担中医药科技、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资源普查,参与拟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其他综合性中医药事务工作。

  (十七)防治艾滋病科。拟定艾滋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进和落实;指导区域艾滋病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承担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保健科(红河州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州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做好来红河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九)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科。承担红河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州党委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安排部署;研究拟定、实施全州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除“四害”、爱国卫生月、每周五爱国卫生日等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统筹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巩固创建、健康县城建设工作,协同推进健康红河行动;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二十)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负责组织安排党委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党委各种会议的记录;负责党内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清退、归档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的管理,党费收缴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工作,指导全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十一)州委卫生健康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筹备州委卫生健康工委的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组织制定委属公立医院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党内统计等工作;负责指导委属公立医院做好党组织规范设置和党员管理工作,完成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意识形态、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等相关工作任务;指导各县市党委卫生健康工委推进医疗机构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州第一人民医院)、州第二人民医院(州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州精神卫生中心、州优抚医院)、州第三人民医院(州肿瘤医院、州癌症中心、州职业病防治院)、州第四人民医院(州传染病医院、州公共卫生诊疗中心、州艾滋病关爱中心、州病残吸毒人员救治救助中心)、州妇幼保健院(州妇女儿童医院)、州中医医院、州皮肤病防治所、州中心血站、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州卫生健康人才管理中心、州急救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办公地址

  红河州蒙自市天竺路144号。

  三、联系方式

  电话:0873-3732175;

  传真:0873-3720651;

  邮箱:zwsjbgs@163.com。

  四、单位负责人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王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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