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7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红室字〔2019〕64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1
- 时效性: 有效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州属有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八届州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化州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19〕2号)精神,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州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共红河州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州委和州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的重要力量。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流动人口服务等,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家庭发展能力;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特殊家庭的生活、生产、生育扶助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做强生育关怀行动品牌;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
(四)维护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动员、引导会员和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五)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调研,增强自身科学发展能力,向州委、州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六)加强全州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宣传,在性与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家庭发展等领域和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八)有序承接州政府转移的职能,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设下列2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及组织人事、财务、督办、会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目标绩效、国有资产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州计划生育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市协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编制州本级协会经费的预算、决算,组织协调、指导中央和省级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家庭发展服务科。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协助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等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生育关怀”、失独家庭关怀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等工作;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7名。设专职副会长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含秘书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其他事项
州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方案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