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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zslj/2025-000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7
  • 时效性: 有效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有关事业单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八届州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以下简称州水利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州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州水利战略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编制和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州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和州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做好水利统计工作。

(六)负责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州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州水政监察执法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拟定全州水利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配合做好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州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州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州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个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州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州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2. 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州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州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州水利局牵头,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3. 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州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节水用水工作,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节水有关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的节水工作。

第四条 州水利局设下列1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人事科):

(一)办公室。承担文秘、信息、保密、机关财务、档案、机要通信、政务公开、宣传、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规划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拟定全州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水利年度计划;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拟定全州水利法治建设规划计划和涉水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水利政策;组织协调全州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协调跨县市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水资源科。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州水资源配置,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州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和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农村水利水电科。负责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六)水土保持科。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州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预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

(七)河(湖)长制工作科。承担红河州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州河(湖)长制度体系;负责指导河(湖)长制基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河(湖)长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监测评价和信息共享;协助州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河长会议的筹备。

(八)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州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河湖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实施;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九)建设运行管理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十)监督科。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群工作、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

第五条 州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州水利局负责管理的州水政监察支队、州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州水利档案馆、州水资源综合管理中心(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州蒙开个大型灌区管理局、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州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咨询规划研究院(州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队)、州南洞泵站工程管理处,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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