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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3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事项

  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红河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或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州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州级机关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

  (五)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城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管理、保护工作。拟定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管理和保护规划;承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编制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发展政策。

  (八)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行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推广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拟定地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责任。推进州级城乡建设管理地方立法,研究制定州级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工作政策、标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

  (十四)承担人民防空的责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组织拟定人民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依照规定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易地修建、维护、使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指导人防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防化、消防、治安等防空专业队伍的组织、训练;负责制定全州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纳入国防和普法教育计划;依法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军分区的决定,发布有关人民防空的命令,及时开设指挥所,保障有效指挥;在对外开展工作和履行人民防空职责时,可使用红河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人事科):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综合检查考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社团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牵头负责局系统综治维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局)。组织起草贯彻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组织编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业行政审批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外事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城市管理的重大部署,推动州级城市管理立法,研究制定州级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政策、标准;承担全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工作,组织对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

  (三)住房保障科。指导城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城镇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房地产管理科。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危房鉴定工作;起草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济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拟定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房屋产权产籍、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州级机关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

  (五)建筑市场监管科。拟定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批或审报;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拟定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州外(含国外)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备案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勘察设计科。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单位等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制定农村民居具备抗御各地地震设防基本烈度能力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项目的创新工作;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

  (七)城市建设科。起草或拟定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行业政策、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公用(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和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认证预准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管理;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审核;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效益评价;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核;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程建设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安全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九)城乡风貌管理科(名城科)。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预备名录库;负责履行提交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评审确定、报州政府审批等法定程序;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负责依法对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对损坏和危害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负责履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相关工作。

  (十)人防业务科。编制并检查落实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人防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落实;负责人防保密、档案、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与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蒙自军分区、红河州国防动员委员会、其他州市人防办、县市人防办的衔接、调度工作。

  (十一)人防工程科。负责起草全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参与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指导重点人防县市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防要求情况;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全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的管理工作;组织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指导各县市制定防空袭工程保障计划;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指导;指导人防工程质监站、定额管理、人防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十二)人防组织指挥科。负责拟定全州人防组织指挥关系和组织指挥手段的建立;拟定全州人防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种保障措施;组建人防专业队伍,拟订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组织防空防灾技能培训和训练;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的制定和训练;参与指挥所建设方案和防空警报器建设规划论证和审查;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文件和地图资料及其标绘;完成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任务。

  (十三)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人事科)。负责局党组党务文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编制系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正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红河州村镇建设管理处、红河州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红河州风景园林管理处、红河州标准定额站、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红河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红河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红河州房地产管理处、红河州建筑设计院、红河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情况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12个:

  1. 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 红河州建筑设计院

  3. 红河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4. 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5. 红河州标准定额站

  6. 红河州村镇建设管理处

  7. 红河州风景园林管理处

  8. 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9. 红河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10. 红河州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

  11. 红河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12. 红河州房地产管理处

  (二)各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单位名称: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红河州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州属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州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红河州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培训、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州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受理州级监管项目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投标中的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工作职责内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

  红河州建筑设计院

  单位名称:红河州建筑设计院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生产经营类

  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乙级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院长1名(正科级),副院长1名(副科级),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5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

  红河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指导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定政策、措施和协调相关工作。对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县市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培训。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确保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性并实施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红河州标准定额站

  单位名称:红河州标准定额站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计价标准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工程造价及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造价纠纷鉴定和调解。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站长1名(正科级),副站长1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红河州村镇建设管理处

  单位名称:红河州村镇建设管理处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指导全州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农危改省级示范村建设、乡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公厕及户厕建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正科级),副处长1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6名。

  红河州风景园林管理处

  单位名称:红河州风景园林管理处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州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县城)创建的申报和审核等工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正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名。

  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单位名称: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管理全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质量纠纷仲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站长1名(正科级),副站长2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红河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单位名称:红河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全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受理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站长1名(正科级),副站长1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红河州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

  单位名称:红河州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抗震防震技术管理;住建系统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技术管理;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技术管理。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名。

  红河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单位名称:红河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承担人防信息化建设、科研开发、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战备值班执勤和演练保障;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人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空袭斗争信息保障任务;承担人防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保障任务。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名。

  红河州房地产管理处

  单位名称:红河州房地产管理处

  主管部门: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州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对全州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履行行政审批相关职能,即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二、三级资质初审,四级、暂定资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州级审批);物业、中介企业备案;房地产投资任务分解及督办;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房地产行业培训;房地产征收与补偿、房地产交易、抵押等工作业务指导。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正科级),副处长1名(副科级)。编制结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三、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

  徐小松 党组书记、局长

  许 翔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松建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渐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卫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闵  萤 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四、其他公开事项

  (一)办公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二)办公时间:除国家法定节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3730772;

  (四)办公室负责人:李贻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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