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zzrzyhghj/2026-0014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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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6-10-28
- 时效性: 有效
以案释法 | 求财别踩红线!私挖盗采不仅赚不到钱,更可能酿成生死悲剧(二)
一、红河州泸西县非法采矿致人死亡事件
2022年2月26日15时许,泸西县旧城镇旧城村人史某刚,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过事先预谋,出资购买发电机、抽水泵等设备,同时邀约黄某光、李某红、李某祥、朱某贵、冯某权、王某师等人,在泸西县旧城镇矿厂村委会马槽冲村小组淌水沟(秧草塘)以打巷道的方式盗采煤炭资源,3名村民在非法开掘的独眼井井下盗采煤炭过程中,使用汽油发电机进行抽排水作业,疑似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黄某光、朱某贵2名盗采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案件组织者史某刚,因涉嫌组织盗采煤炭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史某军收购史某刚非法盗采的煤炭,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朱某贵、黄某光系此案件的涉案人员,鉴于其已在案件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该案件牵引出其他曾经参与盗采煤炭资源的盗采人:张某、色某英(系死者黄某光的妻子)、李某祥、李某红、王某师、冯某权、孔某国7人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由泸西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后,依法对7人违法收益13200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共3330元,再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
二、元阳县大坪乡废弃矿洞非法采矿致人死亡事件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以来,方某崽、李某春伙同当地村民潘某华、黄某林寻找废弃金矿矿洞实施非法“洗洞”盗采金矿,以租用土地栽种香蕉和腰果为由,租用含废弃金矿矿洞的芭蕉地,并与龙山村小组组长古某五协商接通公房用电,持续一个多月在该矿洞进行非法“洗洞”盗采金矿试验。涉事人员使用刮铲工具在巷道内收集含金废弃矿渣,用黄金选矿剂、烧碱、水等混合调制溶液,用机动喷雾器喷淋矿渣,收集过滤后的溶液,泵至装放活性炭的水池循环吸附黄金,提取水池中的溶液送往某贵金属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化验。2022年10月24日20时许,潘某华、黄某林、李某春、方某崽4人同时进入废弃矿洞,调制喷淋溶液产生氰化物有毒气体,造成3人中毒死亡、1人中毒受伤。
案发后,涉案人员黄清林非法盗采金矿涉嫌犯罪,因氰化物中毒而取保候审,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鉴于涉案人员潘保华、李细春、方东崽3人在事件中死亡,不予追责;对为盗采提供用电便利的大坪乡瑶山村组长古某五,给予党纪立案。
编者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论荒山、承包地、自留山,只要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矿石,一律属于非法采矿。可能有人心存侥幸,以为荒郊野外趁夜间偷偷开挖,挖点砂石、矿石补贴家用不算大事。但私挖盗采从来不是“赚快钱”的合法门路,踩红线,轻则高额处罚、留下违法记录,重则塌方伤亡、家破人亡,切勿图一时之利行非法之事,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红线。
当前我州持续加强打击整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对全域矿区实行全覆盖巡查监测,全方位打击私挖盗采以及非法运输、买卖矿产品行为。严禁向非法采矿人员提供挖掘机、运输车辆、场地、望风等协助,一经查实共同追责。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