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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zzrzyhghj/2024-0004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1-08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李某某违法建筑物被依法拆除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建水县零公里收费站旁擅自建盖房屋,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安镇人民政府分别对李某某私自建房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8年7月28日,建水县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李某某逾期未拆除。

处理结果

建水县委、县政府于2018年8月13日组织临安镇政府、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对李某某等4户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2020年1月8日李某某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对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某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合议庭审查,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经查,李某某建盖的违章建筑无行政审批用地手续,属违法建筑。其本人在鸡石高速拆迁得到政府补偿款后,仍然霸占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占有并修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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