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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17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9
  • 时效性: 有效

被行政复议纠错典型案例

一、申请人李某对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李某指出,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宣传文章,宣称其销售的房屋包含“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并附有户型图标注相关区域。李某认为,根据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相关区域(如阳台、设备平台)按规定不计入或仅计入一半建筑面积,并非开发商额外赠送,该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广告。XX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经核查认为,房屋产权面积的登记确权认定属于住建部门职责,其自身无权对产权面积问题进行认定,遂决定不予立案。李某不服,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事由: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虚假宣传赠送面积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的行为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

(三)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案件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赠送面积”宣传行为的监管职责界限。复议机关指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以“无房屋产权面积认定权限”为由不予立案,混淆了“广告内容真实性核查”与“产权面积认定”两个不同范畴,房地产开发商将依法不计入或仅部分计入建筑面积的区域宣传为“赠送面积”,易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应以“无权认定产权面积”为由推卸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调查职责。

二、申请人刘某对xx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刘某向XX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明细及备案时间;该公司豆制品生产许可证中“其他豆制品(豆腐皮)”可分装的具体时间;该公司生产许可证中豆制品(类别 2501)是否可分装豆腐皮;XX市市场监管局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XX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答复中,对“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刘某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事由: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公开。

(三)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四)案件分析: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中“内部事务信息”认定与“已主动公开信息”告知义务的界限问题。复议机关指出: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应审慎认定信息性质,案中执法人员信息已在“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已主动公开”情形,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明显不当。

三、申请人刘某对 xx 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刘某通过挂号信向XX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XX餐饮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百灵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请求依法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XX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5日签收投诉举报材料,并于8月 12 日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商家实际使用食材为“灵草”(一种香料),商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存在产品标注不规范问题,遂责令其整改。因商家拒绝调解,XX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基于核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 8 月13日,XX市市场监管局电话联系刘某,拟告知受理、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等决定,通话中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主动挂断电话,导致告知未完成。直至2025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才通过电子邮件将相关决定书送达刘某。刘某认为XX市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事由: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三)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案件分析:本案聚焦于行政机关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中程序合规性与实体处理效果的区分。复议机关指出:行政机关虽已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告知程序,直至复议申请受理前才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相关文书,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四、申请人张某对xx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批“九甲腊参”产品,认为该产品存在感官性状不符合执行标准、配料标识不明确、复合配料未按规定标示等问题,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向XX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举报投诉信,请求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XX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某举报的生产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在售的新批次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据新批次产品的情况,认定销售商已整改、无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张某不服,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事由: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管局在《关于张某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的回复》中对“九甲腊参”举报线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四)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调查对象灭失情况下如何履行调查职责以及如何作出程序性决定。

复议机关指出: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应针对举报指向的特定标的、特定批次,新批次产品合规不能直接、当然地反推旧批次产品同样合规;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回应与辨析,亦未对此关键争议点的调查局限性及裁量考虑予以充分说明,即直接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规定不予立案,显属不妥。

五、申请人胡某对xx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胡某在XX超市购买“松子地酱菜”,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印有“姜开胃,蒜打毒,辣椒吃了走筋骨,无酱菜无精神”等宣传用语。胡某认为上述宣传属于普通食品虚假宣传药品或保健功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XX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在12315平台作出答复:1.确认被举报企业证照齐全;2.认定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已对企业进行教育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企业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并已对产品下架整改;4.因调解被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终止调解。胡某对该答复不服,遂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事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三)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四)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及告知义务。

复议机关指出:本案申请人同时提出了调解诉求和查处违法行为并获取奖励的诉求,被申请人仅以“投诉调解”程序处理,未对“举报”部分履行调查及告知义务,混淆了两类程序,导致处理结果不完整。本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仅陈述了责令整改、终止调解等处置动作,未答复商家构成何种违法及情节,是否应当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处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未告知不予奖励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属于未能全面完整的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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