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17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通告
草乌、附子属于国家管控毒性中药材,纳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范畴,不属于食品,禁止作为食材、药膳食用,其用途以非创伤性外用为主,确需使用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规范使用。为扎实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警示,有效防范中毒事件发生,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预警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毒性中药材经营使用管理。各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健全毒性中药材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全链条管理制度,规范处方审核与调剂流程,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严防处方调剂差错、流失等安全事故。擅自生产、收购、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从严管控食品及群体性聚餐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违法添加药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售卖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含自制泡酒)。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以及婚丧嫁娶、会议等群体性聚餐活动,一律不得加工、提供、食用含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风险意识,发挥示范作用。广大群众要清醒认识草乌、附子毒性极强的特点,自行采挖、炖煮、泡酒食用极易引发中毒,严重时可致人死亡。各级党政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拒绝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动劝导家人、亲友、邻里不采挖、不自制、不食用,不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邀约同食引发中毒的,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完善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准备。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完善草乌、附子中毒专项救治预案,配齐急救药品、设备物资,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中毒识别、急救处置流程,全力做好中毒病例应急救治各项准备工作。
五、掌握科学应急处置措施。一旦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不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须立即停止食用,可先行简易催吐,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留存剩余可疑食物,保护好事发现场,便于溯源调查。
六、落实属地责任,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短视频、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常态化宣传草乌、附子中毒严重危害,普及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在城乡农贸市场、集市、菜市场等重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通告,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严防家庭自煮、泡制药酒误食中毒事件。各相关部门强化协同联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特此通告。
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