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zmzj/2026-000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发〔2026〕18号
- 发布日期: 2026-06-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1〕2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6〕52号)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6年7月起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6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08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543元/人·月、三档提高到326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96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14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5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安排
(一)2026年7月起,全州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元。
(二)2026年7月起,全州农村低保A类补助水平实行顶标发放,即584元/人·月;全州农村低保对象B类补助水平提高到325元/人·月;全州农村低保对象C类补助水平提高到270元/人.月。
三、工作要求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提标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13个县市可以统一按照州级提标文件执行,县市不再出台提标文件;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州级基础上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标工作必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将提标文件报州民政局备案。
(二)各县市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三)各县市要落实好本级应承担救助保障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