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州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州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报批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州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红河州行政区划图。
3. 与州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州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内设机构
州民政局设下列1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办公室、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规划财务科、人事科。
三、其他情况
办公地点:云南省蒙自市民安路226号
单位负责人:赵力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0873-3729120,3729739
邮编:6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