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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室字〔2019〕24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4
  • 时效性: 有效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有关事业单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八届州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简称州民政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州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州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报批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州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红河州行政区划图。

  3. 与州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州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州民政局设下列1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稳定、消防、反恐、信访、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负责党群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州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城乡低保、城乡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参与拟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承办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承担全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州、县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县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全州行政区域和地名工作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州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指导县市辖区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处理毗邻州市间的州际界线争议,调处县级边界线争议,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对乡级边界线争议行使裁决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承担全州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地名区划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和统计、验收、上报工作;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负责权限内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及日常管理;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查事项;指导县市社会组织登记相关工作;负责州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负责州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拟定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的地方规章及办法;负责权限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指导县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规划财务科。拟定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科。拟定全州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评比表彰、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等相关工作;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相关政策,负责了解掌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职工的基本情况,负责协调、帮助、解决离退休人员、职工政治、生活、就医等待遇问题。

  第五条 州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红河州行政区划图由州民政局会同云南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第七条 州民政局在履行社会组织管理职责时,可使用州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

  第八条 州民政局负责管理的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州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州儿童福利院(州社会福利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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