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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hhznyncj/2026-0007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5-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州畜牧技术推广站、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4号),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总量控制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坚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供给的原则,综合考虑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区位交通、市场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实行总量控制(详见附录1)。原则上距离周边最近已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路程80公里以上或者车程在120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及周边乡镇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年设计生猪屠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万头,销售范围内因需求增加,可以适当扩大规模。冷链配送已覆盖并能稳定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区域不得新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交通条件改善、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逐步取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明确设立条件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设备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有暂存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规范设立程序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置审批

1.书面申请。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申请表》(见附录2)。

2.确认选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务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在《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选址意见表》(见附件3)中出具意见。

3.设置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供如下资料:

(1)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选址意见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

4.批准设置。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收到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审查发证

1.申请证书和标志牌。建设竣工后,申请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查发证申请表(见附录4);

(2)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等;

(3)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标明官方兽医检疫室、肉品品质检验室)工艺平面图及屠宰工艺流程图;

(4)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5)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6)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7)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等。

2.审查核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审查表》(见附录5)进行审查核验。

3.审批发证。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核验情况,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样式见附录6)和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载明五年有效期期限和销售范围。

4.公布和备案。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批准设立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证书变更

1.变更申请。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向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7);

(2)变更前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审核和变更。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报请州人民政府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四)系统注册和信息更新

取得证书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真审核,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注册。变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的,应当在变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填报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歇业和停业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二)到期延续与退出

1.申请延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表(见附录8);

(2)延续前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原件;

2.综合评估和换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报送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3.到期退出。交通条件改善、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依法注销。

(三)证书注销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应当依法注销的,以及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州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确认

202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条件以及路程或车程要求的,可以申请确认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符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条件以及路程或车程要求的,设置3年的过渡期(自2026年1月1日起算),过渡期满后不再延续,依法注销。申请确认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确认。屠宰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确认申请表(见附录9);

(2)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3)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复印件;

(4)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5)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清单;

(6)屠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7)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8)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2.确认和换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验情况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94)涉及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控制数量

2.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申请表

3.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选址意见表

4.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查发证申请表

5.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审查表

6.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样式)

7.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信息变更申请表

8.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表

9.红河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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