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nyj2/2026-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能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能源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2号建议的答复
马晓江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电力市场保障大工业企业稳定用电的建议》的第03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标准化交易合同核心条款的办理情况
(一)经对接红河供电局梳理相关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第二十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同期限、电量及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和阻塞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二)2021年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国能发监管规〔2021〕67号);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印发《云南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合同(范本)》《云南电力市场资源代理合同(范本)》《云南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使用协议(范本)》的通知(昆明交易〔2025〕583 号),为零售侧合同制定统一基础框架与核心条款规范指引。我局已督促红河供电局协同市场主体严格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规范购售电合同签订管理。
二、关于对建立服务导向的准入与分级制度的办理情况
(一)在售电公司准入管理方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售电公司法人资质、资产、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技术系统、信用条件设置硬性准入标准;第六章明确退出流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售电公司无法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交易资格,逾期未整改到位,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在信用评价管理方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作出规范。一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授权交易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免费信用评价。二是依托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三是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三章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明确,售电公司、发电企业、批发用户信用评价总分为 1000分;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划分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C、D;评级完成后,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将半年度评级结果通过交易系统向参与评价的经营主体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经营主体可查看自身的评级结果。我局已联合红河供电局做好政策宣传指导,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级信息常态化公开,为工业企业选企提供参考。
三、关于对推行风险与服务承诺公示制度的办理情况
(一)现有制度已构建以信用承诺为核心的信息公示刚性要求,依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售电公司须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资产、人员、技术系统、信用承诺等核心信息;注册时统一签署信用承诺书,对专业服务能力、交易合规、用户信息保密、偏差处置、风险防控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市场与社会监督,杜绝虚假宣传、隐瞒风险。
(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隐瞒风险、虚假承诺等行为依法查处。我局已协调红河供电局协同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监督工作。
四、关于对强化恶性竞争行为惩戒力度的办理情况
(一)《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将零价差、负价差倾销、虚假承诺、隐瞒风险列为不正当竞争、违规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后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从严处置,失信记录归集至行业信用平台实施分级监管。《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细化惩戒措施,针对恶意低价倾销、虚假承诺、不正当获客等违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公示失信信息、提高履约保函额度、暂停交易资格、取消市场交易资格等处置手段。
(二)举报渠道方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电力市场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保密受理、依法核查。我局将联合红河供电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畅通违规线索上报渠道,提升乱象查处效率。
(三)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信用风险预警及惩戒机制第二十九条依据经营主体负面行为累积记分、交易行为信用评分,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可采用风险预警通知、失信行为曝光、售电公司停牌、暂停交易权限、强制退出市场、实施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惩处。
五、加强协调调研,高质量完成办理
(一)2026年7月13日,州能源局分管领导带领局相关科室、红河供电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云南红能能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专题调研,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重点对标准化制定《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建立服务导向的准入与分级制度、推行风险与服务承诺公示制度、强化恶性竞争行为惩戒力度等内容深入交流。
(二)2026年8月28日,州能源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红河州售电工作座谈会,红河供电局、重要售电公司和云南振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电力用户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用户与售电公司面对面协调对接,全面分析讨论低价倾销、专业服务被边缘化、如何正确选择售电公司等存在问题;会议进一步规范了售电公司的经营秩序,切实提高售电公司服务质量水平,高质量完成建议办理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售电经营秩序,不断提高售电服务水平,切实为用电企业降本增效。
感谢你对我州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能源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