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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6-0012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8号建议的答复

马丽莎等2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州级统筹机制破解城中村宅基地占补平衡指标难题的建议》的第03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机制

2024年以来,国家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妥善解决好当前耕地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州加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着力构建“以补定占”为核心的差异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一是推动占补平衡方式改革。一方面,优化补充耕地来源,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在指标入库时,按照垦造方式细化为项目垦造耕地指标和恢复耕地指标。另一方面,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和主体占用耕地实行差异化管理,非农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使用垦造耕地指标保障;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等用地导致耕地减少的,可使用恢复耕地指标保障,有效缓解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压力。二是健全指标调剂管理机制。耕地占补平衡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州域统筹平衡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针对部分县域后备耕地资源匮乏、自行占补平衡困难的实际,我州充分衔接省级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州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明确调剂范围、主体、价格及规则,积极支持资源禀赋差、发展需求迫切的县市通过州域内调剂方式解决占补需求。

针对“县市水田指标储备极为有限”问题,自2026年6月开始,全省恢复耕地指标仅挂钩耕地数量一项,不再单列水田规模指标。按照恢复耕地指标使用有关规定,宅基地不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均可使用。

二、关于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做好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批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为乡镇人民政府,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是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管理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三是优化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11月4日印发了《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5年修订)》,细则内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报件资料清单,进一步优化和精简了报批流程和材料,及时保障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四是加强与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74号)等文件要求,横向加强与农业农村、住建部门的工作协同,纵向做好对县市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自然资源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对各县市城区周边宅基地需求迫切的村组开放申请通道,用于保障合理分户需求,同步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并加强事后监管,确保政策精准高效落地。

感谢你们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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