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6-0012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的答复
陈潇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动开发区与县(市)政府协同挖掘耕地后备资源、补充耕地指标开发的建议》的第00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协同联动机制
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治主体责任在县级,建议选取试点县,以县为主体采购社会投资人,签订框架协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主体部门职责不变,全面履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职责,不得转交或委托给社会投资人等其他机构代行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职责,社会投资人可派驻人员全过程参与和配合相关工作。土地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使用,县级财政应优先支付社会投资人应获得的投资成本和资金占用费,社会投资人不参与补充耕地指标分成或流转利润分成。
二、关于创新开发模式,提升指标转化效率
2024年以来,国家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妥善解决好当前耕地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州加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着力构建“以补定占”为核心的差异化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耕地占补平衡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州域统筹平衡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针对部分县域后备耕地资源匮乏、自行占补平衡困难的实际,我州充分衔接省级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州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明确调剂范围、主体、价格及规则,积极支持资源禀赋差、发展需求迫切的县市通过州域内调剂方式解决占补需求。
针对“指标跨区域统筹+收益共享”的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相关要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