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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jyjcy/2026-0000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对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答复

龙瑜菡等石屏代表团:

首先,感谢您对红河州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

您在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检验检测事业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岗位津贴列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的建议》(第78号)收悉。该建议紧密贴合我州检验检测行业工作实际,精准聚焦一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障、人才队伍稳定、行业长效发展等核心重点,问题靶向精准、对策指导性强,极具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建议办理工作,第一时间梳理核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工作实际,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研判、沟通协调。现将具体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行业现状及政策依据

2024年3月,州检验检测院正式组建成立,随后各县市相继挂牌成立检验检测机构,全域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健全。州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主要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工业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监督抽检、技术服务等核心职能。一线检验检测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长期、直接接触各类化学试剂、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常态化开展样品前处理、理化指标分析、微生物检测、设备校准检定等高危作业,频繁接触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岗位职业健康风险突出,长期处于职业病危害作业环境,完全符合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发放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为我州检验检测岗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目前,云南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文件精神,转发出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号),明确对专职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实行分级分类津贴发放制度。但该政策适用范围仅限农业、环保监测等特定领域,省、州两级暂未出台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配套实施政策,州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岗位津贴尚未纳入财政常态化预算保障,一线从业人员职业保障存在政策短板。

二、办理对接情况

建议收悉后,我院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办理工作,主动对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专题沟通汇报检验检测行业岗位风险特性、从业人员作业现状,全力争取将检验检测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纳入州县财政预算保障,但受现有政策框架限制,现阶段暂无法突破现有政策范畴、新增检验检测行业津贴财政保障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补足检验检测人员有毒有害津贴补贴,是落实国家政策、保障职业健康、稳定人才队伍、推动检验检测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院将以此次建议办理为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要求,积极向相关部门专题请示汇报,争取将检验检测行业纳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切实把党委、政府对一线职工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为红河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检验检测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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