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部门文件
- 索引号: zczj/2025-000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发〔2024〕71号
- 发布日期: 2025-04-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修改《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决定修订《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规〔2023〕3号)。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三)其他企业”中“1.对异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红河州,正常经营且依法在红河州纳税,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奖补100万元。2.州内企业通过依法重组州外上市企业、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红河州实质开展经营活动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对该企业分阶段奖补1000万元(每两年奖补200万元)。”
二、删除“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其他企业’,未按书面承诺书等正确履行义务的,不予奖补。已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在发生上述不予奖补情形之日起5日内向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书面报告,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30日内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企业已获得奖补资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邀请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处理意见报送州财政局。经州金融办和州财政局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后,联合发文通知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告知企业。对于需收回奖补资金的情况,企业应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主动将获得的奖补资金原渠道全额返还州级财政。”
三、删除“附件1《红河州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申请表》”中“1-4《异地新三板企业注册地迁入红河州奖励申请表》1-5《上市公司企业注册地迁入红河州奖励申请表》”。
四、删除“附件2《申报材料要求》三、其他企业申报奖补需提供材料”中“1.异地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红河州;2.州内企业通过依法重组州外上市企业、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红河州”等相关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
红河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