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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文件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4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 2025-03-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加快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防线筑的不牢”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确保全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物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本轮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以下简称防火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林草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精准划定,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对防火区实施封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纸、点烛烧香、开垦烧荒、烧秸秆、烧田埂、野炊、点火取暖、烧木炭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确需进行计划烧除、实弹演习、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野外用火的,需经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开展防火宣传,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防火规定,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压实火源管控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控责任。各县市(部门)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巡山护林制度,按照定格、定人、定责、定图要求,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五、排查整治火险隐患。各县市(部门)必须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防火区内的城镇、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输配电线路、电力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工地、景区景点、坟山墓地、工厂、矿山、电站、铁路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险隐患。

六、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各县市(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浓厚的防火氛围,构建森林草原防火文化。加强舆情监测管控,坚持主动发声、正面发声、权威发声,针对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等网络违法乱象,快查快办、严厉打击、以正视听。

七、应急备战安全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备战准备。要坚持靠前驻防、力量下沉,科学前置扑火力量、装备物资。遇有火情,按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扑火指挥“十个严禁”、扑火安全“十个必须”等安全制度要求,第一时间科学安全高效处置。要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市森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森防指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有关责任单位在30分钟内向州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3—373011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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