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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kysrmzf/2025-00368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开政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5-03-10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牧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远实际,现就在全市部分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区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牧区林地系指公益林地的幼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新造林地、人饮水源地等,

全市共计划定18个禁牧片区,分别是1.白土墙林场椅子凹片区;2.白土墙林场一二三台坡片区;3.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清塘子片区;4.乐白道街道办事处草甸沟片区;5.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大漩涡片区;6.乐白道街道办事处螺丝塘片区;7.灵泉街道办事处阿那、丫记片区;8.灵泉街道办事处黑岔片区;9.小龙潭镇公墓片区;10.小龙潭镇绿差冲石洞、青龙街片区;11.小龙潭镇则旧石洞片区;12.中和营镇锅底塘片区;13.中和营镇海菜塘片区;14.羊街乡长坡片区;15.大庄乡老寨片区;16.大庄乡舍味(阿得邑)片区;17.碑格乡阿痴、落坡洞片区;18.碑格乡左美果片区。(禁牧区范围详见附图)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禁牧封山育林实际情况,适时对禁牧区域及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管理,深入推进森林生态安全保障工作。

二、禁牧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砍伐林木;

(三)违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禁牧封山育林的行为和活动。

三、禁牧区划定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按照划定的禁牧具体区域,设立必要的围网、界碑和标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宣传禁牧封山育林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保护森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认识到禁牧封山育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参与到禁牧封山育林工作中。

四、市农业农村局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

五、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对在禁牧区内放牧、毁林行为的,广大群众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报告或者举报,并有权制止入林放牧行为。

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稳定增加农牧民收入。希望各养殖户增强法治意识、生态保护意识,自觉支持配合禁牧封山育林工作。

六、乡村级林长、公益林护林员对管护区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对发现在禁牧区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法律责任

市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大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禁牧区偷牧、破坏林地及乱采乱挖等违法行为。

(一)在封山禁牧封山育林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置,即: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置,即: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阻挠禁牧封育、无理取闹或谩骂围攻禁牧封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开远市林业和草原局0873-7229940、开远市公安局0873-7222110。

九、本通告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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