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 索引号: zgaj/2025-000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公安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布《红河州公安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可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h.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与红河州公安局警令部办公室联系(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25号,电话:0873-3712413,传真:0873-3712224)。
一、总体情况
2024年,红河州公安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在州委、州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围绕“1881”思路为指引,统筹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忠诚履职,实干争先,做深做实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同时认真落实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紧扣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公安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切,全过程推进政务公开,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全链条加强服务管理、全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红河公安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主动公开工作方面
为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红河州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申请公开方面
红河州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答复文书格式,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答复合法规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2024年红河州公安局共收到州政府办公室转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件,其中不予以公开1件、无法提供1件,目前已全部答复完毕。未发生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红河州公安局坚持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严格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红河公安新媒体管理办法》,安排专人对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进行运维,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年内未发生失、泄密情况,检测未发现问题。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
1.红河州公安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管理,2024年对红河州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板块进行维护,报送各类信息共146条。其中,部门动态48条、公安司法78条,推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服务公开13条,公示公告3条,法定主动公开内容2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条,政府信息公开年报1条。
2.红河州公安局严格按照《红河公安新媒体管理办法》《红河州公安局政务新媒体“三审三校”工作制度》等体制机制要求,对新媒体进行运维管理,新媒体发布内容均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发布制度及保密纪律等相关要求,平台发布内容紧扣转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公安中心工作,涵盖警务动态、阶段性战果战绩、警方提示、便民利民、选树典型、通知通告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正面综合宣传及信息发布。在政策文件解读方面,新闻办充分运用图文、海报、H5网页、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全州各级公安机关“两微一视一抖”,同步发布、联动转发政策解读等相关报道,做到一次采集、多元生成、多屏展现、全媒传播让新媒体真正成为政务服务的桥梁。2024年“红河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信息1651条,发布微博信息2631条,发布视频310条,发布今日头条信息245条。新媒体运维良好,新媒体平台未被通报。
3.始终秉持“群众事,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不断优化提升热线服务水平和能力,全年及时处理“12345”政府热线办理工单264件,办结264件,办结率100%。
4.按照州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推动110报警服务台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高效对接联动工作要求,红河州各级公安机关依托《红河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施方案》,结合各地非警务警情实际,持续完善本地《非警务类报警求助分流处置机制》《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等工作机制。2024年以来,全州110接警台通过三方通话向12345分流转接非警务警情5091条;110接收12345推送警情量255条,对接联动工作运转正常,各类非警务警情分流情况良好,机制运行流畅。
(五)监督保障方面
红河州公安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直各业务部门确定专人,主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警令部,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全警的政务公开意识,并按要求向分管领导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4798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969.164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总体来看,红河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群众期盼相比,与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相比,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质量、解读质量、工作指导薄弱等问题。拟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改进:
1.提高信息质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全面。同时,严格按照政府网站中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的栏目及更新频率要求,及时更新发布信息,让公众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解读回应。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信息,在公开时要提供充分的解读和回应,帮助公众理解政策内容,消除疑虑,提高解读质量,切实加强咨询服务。
3.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省、州系列文件的学习领会,不断规范公开工作。结合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精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红河州公安局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红河州公安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