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swj/2024-0000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 文号: 红商务函〔2024〕29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商务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36号建议的答复
肖静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河口新店通道升级为口岸的建议》第033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桥头(新店)通道推动作为口岸开放事宜
河口历来是全省、全州口岸工作的重点,州商务局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河口县口岸建设发展工作。桥头(新店)通道是中越协议开放口岸的通道之一,州商务局高度重视口岸、通道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带动作用,积极支持桥头(新店)通道的开发建设和口岸开放申报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的《边民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关于云南省边民通道分类处置意见,桥头(新店)通道已列入作为口岸开放的范围。根据边境口岸开放的程序和要求,下一步州商务局将积极对接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在充分征求河口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适时争取将桥头(新店)通道逐级申报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推动其作为口岸对外开放。
二、关于桥头(新店)通道的监管政策
河口县桥头(新店)通道于2023年7月27日恢复人员出入境通行,根据《边民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州商务局牵头制定印发红河州边民通道管理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通道管理制度机制。目前,桥头(新店)通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通道管理责任、疫情防控责任,河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驻点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河口海关不驻点监管。针对通道的管理,州商务局会同州外办、州卫生健康委、州边防办、河口县政府和驻地海关、边检开展实地调研指导,由河口县口岸办会同河口海关等执法部门开展通道物品监管培训,向地方政府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有关海关进出境人员及行李物品监管的文件法规,推动通道规范管理,便利边民往来。
感谢你对我州加快河口桥头(新店)通道升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