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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4-000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4〕56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答复

侯滟珏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授权弥勒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建议》第18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现行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省级有关要求确定的,具体分为几种情形,一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占用范围和条件的集体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二是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批次用地和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含村庄规划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位于村庄规划范围内的村庄批次用地涉及的集体农用地转用,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四是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的集体农用地转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你所提的“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事项,以试点形式,参照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授权或委托给弥勒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州级层面无权确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授权或委托,后续如国家和省级明确州级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可授权、委托或下放到县级后,我局将及时研究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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