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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4-000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4〕39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答复

宋发灿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协调农村建房、设施用房现实刚需与耕地保护间矛盾的建议》第3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村民建房应相对集中选址,原则上只允许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建设;应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在符合规划管控的条件下,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宅基地建房审批;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城镇开发边界内涉及村民宅基地建房的,依据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审批。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明确,“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村庄建设边界的划定要求

根据《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相关规定,在不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及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原则上30户以上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应结合道路、河流、林地、草地等实体边界,划定相对完整的村庄建设边界;原则上单条村庄建设边界闭合线面积不小于5亩。村庄建设边界规模应与村域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基本维持稳定。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由县(市、区)统筹,不得突破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1.1倍,原则上乡(镇)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得突破1.1倍。

三、芷村镇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预留情况

芷村镇下辖11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备案的批复。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通过人口预测及现场调研走访群众分户需求、地质灾害影响新建需求,芷村镇至规划期末(2035年)共计预留宅基地630宗,其中芷村社区因位于庄寨水库一级保护区按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建设,故新增较少。规划中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一户多宅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部分村庄因现状建设空间有限,已在村庄周边增加部分预留宅基地,部分涉及占用耕地,后续将通过村庄批次用地进行用地报批,报批后可用于农村居民建设。

四、关于国土变更调查村庄建设用地调查的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规定:“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存量建设用地如来源合法,可以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使用。

五、关于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2019年12月12日印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0年7月29日印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2023年3月15日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2023年9月28日印发《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蒙自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蒙政发〔2023〕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23年11月10日,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与8个乡镇签订了蒙自市行政职权委托协议书,即关于委托乡镇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初审或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具体为在乡镇内进行宅基地住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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