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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czj/2024-0001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函〔2024〕5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李锦萍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红河州闲置国有资产转型青年公寓的建议》第226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闲置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此项工作已经开展。一是完善资产管理清查机制。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22〕1号),其中第四十二条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制定《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资发〔2023〕12号),其中第十条明确要求:“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的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后登记入账;盘亏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摸清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准确掌握国有资产总量。清理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摸清低效闲置资产底数,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从整体上抓好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挖掘闲置资产潜力,严格控制新增闲置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使国有资产持续保值、增值。二是开展资产清理盘活。州政府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23〕109号),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四统一’要求,全面推进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权属清查登记,优化管理流程,盘活国有资产,强化监管责任,提高资源利用;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施方案》(红财资发〔2023〕17号),组织开展资产清查盘点,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市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指导本地区对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分类登记造册,汇总统计本地区低效闲置资产情况。

二、选择合适地段国有资产,转型青年公寓

(一)盘活国有资产资金用途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13号)等文件精神,有效盘活国有资产,最大程度激发资产利用效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等规定,红河州出台了《红河州国有资产资源清理可盘活方案》(红财发〔2023〕48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红河州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出租、处置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资产资源使用效能,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坚持“发展是政绩、化债也是政绩”的理念,严格落实省政府批复的化债方案,对照“军令状”各项目标任务。为切实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各项安排部署落到实处,认真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加大资产盘活力度,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化债责任,督促各县市严格执行各项化债计划,统筹盘活各类资金资产资源,稳妥高效做好防风化债工作。

(二)红河州人才引进保障房情况

红河州结合人才聚集情况,在人才住房方面,通过盘活闲置周转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措施,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截至目前全州共筹建人才公寓1100余套,其中,州级人才公寓102套,个旧市人才公寓60套。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的相关要求,州财政局和州住建局高度重视,2023年红河州保障性住房任务数为:城镇棚户区改造21000户(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3337套,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5490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56个小区、25514户、1455栋、278.21万平方米。2023年中央、省、州财政综合口共下达红河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45,647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6,387万元,省级资金7,260万元,州级资金2,000万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7,291万元,棚户区改造20,102万元,老旧小区改造18,254万元。我州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按序时进度直达基层,发挥了直达资金惠企利民实效。2023年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直达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6.1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开展,为缓解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感谢你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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