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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czj/2024-0001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函〔2024〕11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90号提案的答复

张潇予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以资金扶持的方式降低企业印花税税负的建议》第9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税收政策

一是税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的,地方政府没有权限修改或者变相执行。因此,税收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和省(省级为中央授权事项),州级只能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税收政策;二是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并未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若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取消的是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税凭证的标准对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地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实施是基于公平税负原则,通过规范核定征收情形,有效避免各地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核定比例偏低、核定范围过大、人为制造“税收洼地”等现象。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印花税税收资金扶持与相关政策不符。

二、红河州当前财政、税收执行情况

2023年,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今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贯彻落实好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将税惠红利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红河州税务局将进一步精准精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宣传辅导,对重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一对一”专门培训,辅导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法上的解释,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服务好红河州高质量发展。二是红河州财政局将会同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及纳税服务等相关工作,让企业不折不扣的享受到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助力企业发展。

感谢你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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