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20-154133-88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73号建议的答复
红司函〔2024〕14号
彭婧媛、卢郅娟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倾斜支持绿春等南部县配备司法协理员所需资金》第027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云司通〔2023〕111号)要求,红河州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司法协理员工作,州司法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推进,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抓落实,制定了红河州司法协理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4月23日邀请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红河州司法协理员工作联席会议,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对工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5月联合印发《红河州司法协理员工作方案(试行)》至各县市。
目前,由于省级层面没有专项经费下拨,州县财政紧张,红河州司法协理员经费保障困难,我局商州财政局关于经费保障问题特别是从州级层面给予倾斜支持绿春等南部县配备司法协理员所需资金,州财政局的函告答复为:根据《红河州司法协理员工作方案(试行)》(红司通〔2024〕16号)规定,“司法协理员基本工资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同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十二条措施’,严格经费管理,在经费只减不增的前提下,统筹落实好同级财政保障责任”。鉴于我州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收入质量不高,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压力不断加大,而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对财政的依赖程度较高,州级财政支持全州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归还债务方面的任务十分繁重,州财政无法再安排资金支持绿春等南部县配备司法协理员所需资金。下一步,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在州级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加大对南部县配备司法协理员所需资金的支持。
因此,在经费保障方面,目前只能要求各县市司法局对现有辅助人员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确保经费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困难,请求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司法协理员工作,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
感谢你们对我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司法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