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20-154116-5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水利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1号建议的答复
红水函〔2024〕31号
刁继清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执行〈自治县条例〉有关规定的建议》的第030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分办、州财政局协助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确定权限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0〕86号),“水资源费按‘先分后缴’原则缴入取水口所在县(市区)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县(市区)金库按1:3:2:4比例分别划解到中央、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州级层面无调整水资源费分配比例权限。
二、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情况
自2017年,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市)作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试点后,为加快推进全国水资源税改革进程,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赴云南省开展地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专项调研,202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征求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意见。经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了解,今年云南省将启动水资源费改税相关工作。
综合上述情况,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对现行水资源费分配比例不作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截至2024年6月,全州水资源费收入1587万元,其中:州级529万元、金平县122万元(全州县市排名第4)。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改税相关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在安排本级水资源费时对金平县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感谢你们对全州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燕,0873-373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