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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9-141901-23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大屯海劣Ⅴ类水质成因分析及脱劣集中攻坚行动跟踪调查研究项目的批复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报来的《红河自治州大屯海劣Ⅴ类水质成因分析及脱劣集中攻坚行动跟踪调查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红河州大屯海劣Ⅴ类水质成因分析及脱劣集中攻坚行动跟踪调查研究项目总投资为199.57万元,其中拟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199.57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

  二、同意按照《红河州大屯海劣Ⅴ类水质成因分析及脱劣集中攻坚行动跟踪调查研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必须在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红河州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项目建设地点:大屯海集水范围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

  (一)在大屯海水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性开展溯源排查和成因诊断;

  (二)全面梳理、跟踪调查研究现有攻坚行动的落实情况、开展进程、已达到或预期达到的效果,预测目前项目实施后大屯海水质,查找预测值与目标的差距;

  (三)针对性补充提出大屯海水质提升的整治措施和对策建议,并对可在本项目实施期完成重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

  三、请严格按照《红河州大屯海劣Ⅴ类水质成因分析及脱劣集中攻坚行动跟踪调查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技术路线和处理规模。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验收。

  四、请你局按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严格执行,遵守相关财务会计、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等制度。专项资金须设立专用账户或专用账目,并单独核算收支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不得用于弥补人员及行政办公经费,房屋、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等相关管理费、协调费、奖励费等费用的支出。项目完成后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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