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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71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全州电梯安全治理能力和运行质量水平,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有效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原则,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明责任、防风险、除隐患、提质量”为主线,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形成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更完善的源头治理、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全州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检验及时可靠,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死亡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 加强电梯销售环节监管,严防不合格电梯流入州内市场,在州内安装、使用。电梯销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已淘汰和报废的电梯。电梯销售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 强化电梯检验,提高检验检测水平,确保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作出结果认定并对其负责。经检验,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要立即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下发给企业,并同时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被检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改意见通知书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3. 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井道设计、依附设施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的安装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与建筑结构、消防、使用需求相适应。在房屋验收过程中,将电梯安装质量是否经法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合格与房屋一同验收,从源头上严把电梯安装质量安全关。(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4. 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挂牌督办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 加强“三无电梯”排查整治。各县市政府要及时安排部署排查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落实责任主体、压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进行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和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要作为重点挂牌督办对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 加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管理。住宅电梯需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使用单位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所需资金可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是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申请。住建部门要将安全技术评价结论作为审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二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若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

  (三)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7. 落实电梯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定期检验率和使用登记率高于省级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8. 电梯维护保养要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应指导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 加强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护保养质量。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为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决策参考,建立维护保养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州质监局)

  (四)健全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10. 积极推进电梯轿厢通信信号全覆盖。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企业要无偿为通信运营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其他帮助。(责任单位:州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1. 将电梯应急救援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县市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县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协同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协同开展电梯应急救援。维护保养单位应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维护保养人员要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电梯使用单位要在轿厢内张贴乘坐电梯被困人员救援相应提示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2. 监管单位要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开展检查。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要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4.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履行好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出租合同要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监督新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落实,确保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交接不出现管理责任空白,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积极推动电梯责任保险

  15. 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导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聚集场所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电梯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保险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着力解决“三无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县市要将电梯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急救援、安全宣传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满足电梯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和应急救援需要,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让每名学生获得电梯安全知识学习机会。文体广电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电梯安全专题宣传。以“安全生产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教育‘七进’”等活动为载体,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公众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教育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州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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