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7〕94号
- 发布日期: 2017-08-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30日
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执行屠宰企业设立标准,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通过资格审核清理,推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
二、审核清理范围
全州范围内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审核清理,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率达到100%。
(二)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00%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
(三)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00%落实对进场屠宰生猪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主体责任。
(五)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销售的猪肉产品100%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六)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检出的病害猪(肉)100%无害化处理。
四、条件和标准
(一)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执行。
(二)审核换(发)证条件。
1.准予换(发)证企业。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合格企业。
2.不予换(发)证企业。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不合格企业,以及在审核清理整改时限结束时仍不合格的企业,自动放弃换(发)证申请的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的相关要求、条件和标准,书面告之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的宣传,增强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和守法经营意识。
(二)自查申请审核阶段(2017年7月20日前)
全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自查,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发)证申请书》。
(三)审核和限期整改阶段(2017年7月21日—8月20日)
县市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中的审核项目及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屠宰企业,准予换(发)新证。对于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屠宰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需要异地迁建的整改时限截止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18年12月30日,其他的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17年8月20日),屠宰企业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不整改及整改时限结束时仍不合格的,提出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意见。县级完成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将审核结果上报州农业局,内容包括:审核合格予以换(发)证企业名单,需异地迁建或就地整改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整改时限,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同时,上报《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汇总表》,各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发)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四)抽查复核阶段(2017年8月21日—9月20日)
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县级审核上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形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合格拟核发新证的企业名单,需异地迁建或就地整改的企业名单(包括各企业整改时限),审核不合格拟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在红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州政府审批,同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五)发证及清理阶段(2017年9月21日—10月20日)
经审核符合换(发)新证的,州政府统一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检验印(讫)章。换(发)新证的同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屠宰企业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印(讫)章。经审核不合格确定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内不换(发)新证,但可继续从事生猪定点屠宰活动;整改时限结束后经审核合格的换(发)新证,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明确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由县市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收回屠宰企业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印(讫)章。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21日—10月30日)
各县市围绕工作目标,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从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思路等5个方面形成总结材料,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上报州农业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序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州级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州农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环境保护局、州食药监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为成员的红河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相应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屠宰企业和肉品安全负总责、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屠宰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督促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管理,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具体工作,协调组织相关职责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审核,报送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环保手续及排污方面的检查验收。
工商及食药监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肉品销售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卫生条件、水源条件、水质情况的检查验收,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私屠滥宰、生猪注水、屠宰经营病害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工作,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审核清理工作具体事宜,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等表格,由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联合行文下发。
(三)强化经费保障。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工作难度大,标准要求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各县市要把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