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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索引号: hhzlyhcyj/2025-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红政办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1-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1月2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规定》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林业局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结合辖区内湿地资源特点,参照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牵头制定一般湿地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导各县(市)按程序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2017年,红河州制定印发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持续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及湿地资源年度监测工作。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对湿地进行了全新的释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并提出了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的要求。2017年制定的《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中关于一般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长、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区域,认定标准制定较粗放,认定范围与国土“三调”地类界线不一致,名录发布和管理规定不够具体,不适应《湿地法》关于一般湿地保护管理的要求。

为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关于“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红河州湿地保护分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红河州湿地资源,按照省林草局要求,州林草局参考《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昆明市一般湿地认定标准》《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等资料,起草《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二、《规定》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规定》共五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认定原则和指标、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名录管理、附则,与《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总体框架基本一致。

(二)主要内容说明

1. 关于标题。2024年8月9日省林草局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参照省级规定拟确定标题为“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2. 关于结构。《规定》分为总则、认定原则和指标、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名录管理、附则共五章18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对红河州一般湿地作了释义,明确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附录D相关规定,明确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州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指标:共2条(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三条认定原则和一般湿地认定的9条指标。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共2条(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一般湿地申报的材料及申报和名录发布程序。一般湿地申报材料包括:一般湿地申报表、一般湿地名录、一般湿地矢量数据。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拟认定的一般湿地申报材料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逐级向州、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一般湿地认定,由双方(或多方)县(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编制申报材料,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双方(或多方)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县(市)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实际,认定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湿地。

第四章 名录管理:共7条(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一般湿地命名方式、名录内容,并对一般湿地名录的管理作了具体要求。湿地所在地涉及一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县(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湿地所在地涉及多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州(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椭球计算)、湿地权属、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内容。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湿地名称、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或因县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确需占用等导致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及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一般湿地信息更新申请,按原申报程序报审变更。经批准发布的一般湿地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一般湿地的,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审查,按原认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同意。在《湿地法》施行和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前已经认定的一般湿地,因资源调查分类统计口径变化导致湿地类型和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进行信息更新。不再符合本规定认定标准的,可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责任主体同意后,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不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第五章 附则:共2条(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对本规定所述珍稀濒危物种、重点保护物种进行释义,明确了附件申报表格,《规定》正式发布后,《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1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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