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文件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6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5〕19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规范房地产企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回稳向好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规范房地产企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回稳向好工作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规范房地产企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回稳向好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好房子”“好小区”有关工作部署,以住房品质提升推动住房供给侧改革,以政策创新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消化商品房库存,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红河州前期房地产行业发展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切实落实城市政府属地管理主导权
房地产监管主要是地方事权,充分赋予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调控主导权,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完善“市场配置+政府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合理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着力提高质量,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出台购买新建商品房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开展“净地”备案监管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提升供应质量,确保拟出让房地产用地补偿安置到位、土地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及重大信访事件、规划条件明确、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前期开发、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供应为住宅用地),且未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具备动工建设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净地”要求宗地,在取得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土地供应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持续推进新供地房地产项目“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常态化实施。缩减企业从拿地到开工建设、购房人从接房到拿证的时间,实现不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零时差”,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监督新供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在办证前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有关税费,严禁未缴清税费即办证或违规开工建设,监督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完成项目规划核实(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及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入库,缴清有关税费,有效避免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的办证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因开发公司欠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导致无法为购房人办证的保交房、烂尾楼、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在项目经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具备登记条件后,可由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共同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税费、土地出让价款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拆迁补偿协议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税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红河金融监管分局)
四、优化企业准入监管
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依法具备完善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硬性条件。对高负债、高杠杆企业严格审查,谨慎审批严防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企业申报营业许可时,将企业信用状况等指标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开发建设监管
在土地出让前期,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严禁没有开发实力、涉法涉诉严重的开发企业竞拍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体系,明确投资人与项目开发公司的法律关系,项目开发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项目交付前,非不可抗力因素外,严禁随意更换股东和投资人,严禁投资人抽调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银行机构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对存在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金额较大等异常情况,及时调查了解,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监管,强化财务状况监管,不得违规提前确认收入。对企业各类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红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执行好商品房住房预售资金全封闭管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确保将符合“5+5”条件标准的项目纳入“白名单”。(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
六、建立房企退出机制
定期审核房地产企业资质,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项目质量、资金链健康度等动态标注房企情况。对存在严重违规(烂尾、质量事故、群众信访严重等问题)、长期未开发或信用评级低的企业,依法严格实施注销或吊销资质。依法加快清理过期企业资质,按规定注销长期没有实际开发业务且无在售楼盘的企业开发资质。(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
七、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和审批
加强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常态化信息共享,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示—核实—整改闭环管理。建立预售资金异动预警机制,银行机构应对房地产企业监管账户经常性的不明入账信息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加强对银行机构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营销机构违规预售商品房,发现截留、挪用、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立即暂停销售,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限期整改,并将情况通报税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开发企业腾挪套取预售资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联合曝光,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商业银行未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到账账户的、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商业银行违规行为及时书面函告当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并追缴被违规划扣的资金。(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
八、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
全面推广使用云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网签备案环节把好关,要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行“双标注”(同时标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相应单价等有关信息)。房地产销售场所要明确公示楼盘信息表、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公示项目预售许可、资金监管银行账号信息、中介服务代理名称。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凡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对外发布的规划内容,禁止作为项目卖点进行宣传。对外宣传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正式对外发布的规划内容,须注明官方出处及规划时间,且广告中对项目周围规划、环境、交通、公共设施的图片示意及文字介绍,应在免责语中予以提示。房地产广告不得包括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中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宣传方案发布前,需报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属地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开展巡查,项目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需同时报州级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查处利用格式条款和合同附加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合同附加条款签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严厉查处签订霸王条款等销售行为。(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自媒体舆论监管
鼓励自媒体、新媒体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加强对经纪人员教育培训,倡导正面宣传。严厉打击恶意评价房地产建设项目、以偏概全唱低房屋销售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网信办、州房地产止跌回稳工作专班)
十、支持好房子、好小区建设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产品,增加高品质住宅的供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户型设计,在方案设计上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已批未建或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优化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有关指标,原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不作调整,调整方案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新建住宅和商业建筑面积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配建比例≥1个/100平方米(各县市可参照本县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确定停车位配比)。推广体现“立体绿化、生态庭院、居民互动”的好房子、好小区,允许设置阳台悬挑长度≤4米、空间高度不低于2个住宅自然层高度(不低于6米),后期开发商和业主均不得用建(构)筑物对阳台进行封闭,此部分阳台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和产权面积,不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阳台悬挑若超出上述规定,则超出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新建小区住宅层高不得小于3米,超过部分按现行住宅设计规范计算。(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出台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措施
提高公积金余额与贷款额度的倍数上限,由20倍提高至30倍;提升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不再区分单、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和30%;加大对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后续提取支持力度,职工办理首次购、建房提取后,可在购、建房总价内连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文件发布后如公积金惠民政策有新变化,以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为准。(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
十二、全面推行实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
推动二手房贷款申请审批发放流程与二手房交易、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有效协同,降低二手房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二手房市场交易流动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积极回应群众“带押过户”需求,全面实施二手房本行内“带押过户”、推进开展跨行“带押过户”服务。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持续推进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合并办理,做好“带押过户”日常登记服务。(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三、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力度
各县市结合财政实际,加强对金融、税务、公积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协调联动,筹划做好购房补贴奖励措施实施工作;通过“文旅+”搭台,持续加强城市商品房一体化营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引进、推介规模较大且经验丰富的商业运作公司参与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营销运作;鼓励发展旅居、银发经济,完善医养结合,提高外地人购房比例;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对旅居住宅项目采取一项目一议,对新建旅居住宅项目车位可根据户型面积适当降低配比,探索配置子母车位;应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有企业按照“以需定购、双方自愿”的原则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房地产止跌回稳工作专班)
十四、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以服务民生、平急两用结合,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规范城市主次干道地面停车管理,鼓励居民购买地下车位;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加快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相关税费缴纳;在经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情况下,允许产权人开展租赁业务,对外出售、出租地下车位;支持各地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长租公寓,水、电、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对已出让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旅、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房地产止跌回稳工作专班)
十五、支持开展购房“以旧换新”活动
支持“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民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联盟,推出“以旧换新”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优先卖”“放心买”服务,切实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加快全州存量房与新房的置换。(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税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
十六、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段验收
按照《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红建发〔2024〕131号)文件,在符合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分标段、分栋进行验收。对2024年1月1日以前已通过规划审核正在建设的项目车位配备充电桩要求按原有规范执行,确保项目按时交付;对2024年1月1日以后通过规划的项目车位配备充电桩要求按《关于印发红河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红能源电力〔2023〕132号)文件要求执行。(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能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红河供电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职责职能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