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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3531-11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市公共交通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城市交通军人优待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城市公共交通军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红河州双拥工作优良传统,强化国防意识、落实拥军政策,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国,切实提升军人荣誉感,使军人成为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役军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军队文职人员、残疾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

  第三条 本州城市公共交通军人优待范围为: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四条 本州所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悬挂)“军人依法优先”标识、设立军人优先购票专用通道(窗口)。

  第五条 本州公路、渡口、隧道、桥梁和各类停车场,在显著位置摆放(悬挂)“军车免费”标识。

  第六条 在享受优待时,现役军人出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军人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军队文职人员出示文职人员证,残疾军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消防救援队伍出示消防员证、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七条 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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