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3548-7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完善机制,狠抓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州、县市不得擅自出台与国家和省不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得违规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违规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违规进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等。确保我州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按云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各行业具体执行费率详见《红河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及分类表》(红人社发〔2018〕131号)。以上费率执行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全方位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做好政策解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县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和州医保局报告。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