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3203-9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河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红河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推进沟通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和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县市强化督办问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常 斌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杨永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邓进秀 州民政局局长
张敬东 州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葛思岑 州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冯林春 州委政法委正处级领导干部
谢 玲 州委网信办副主任
左一萍 州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汪自开 州人大社会委副主任
钟雪飞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邓海江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太毅 州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
龙 顺 州科技局副局长
张 蓉 州民政局副局长
韩家和 州司法局副局长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罗志辉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渐强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显贵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建泽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为文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温 凡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俊忠 州应急局副局长
朱志明 州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汪 号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建国 州广电局副局长
王晓玲 州统计局副局长
王立智 州扶贫办副主任
黑丽英 州妇联副主席、州妇儿工委办主任
李 盛 州法院副院长
张 玲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俸应菊 州工商联副主席
毕晓红 州总工会副主席
蔡永颖 团州委副书记
王 勤 州妇联副主席
陶生安 州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邓进秀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州民政局副局长张蓉兼任,副主任由州委网信办副主任谢玲、州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赵太毅、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温凡、州法院副院长李盛、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玲兼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召开之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和需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二)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主动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密切协同,合力做好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三)红河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行撤销,有关职责由领导小组承担。《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函〔2018〕36号)同时废止。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